济南市文化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
(三)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指导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演出活动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全市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六)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全市图书馆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图书馆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发展。
(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抢救、发掘、利用及出境、宣传等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
(八)组织、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及文物科研工作,推动文化科技创新与进步;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工作。
(十)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文物)事业、产业、市场发展规划和法规政策;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直属单位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机关文秘、宣传、信息、信访、督办、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后勤管理服务工作;参与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二)艺术处
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开展专业文艺演出及比赛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电影发行放映、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负责文化艺术教育培训工作。
(三)社会文化处
组织实施社会文化发展规划和法规,指导全市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协调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群众文化艺术创作、重大群众文化活动以及民间艺术挖掘整理与研究;指导、协调全市图书馆之间的协作。
(四)市场产业处
组织实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法规,管理全市文化娱乐、美术品、音像制品和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文物处
负责文物管理、保护及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指导、协调文物、博物馆单位业务建设和文物科研工作;查处文物违法活动。
(六)组织人事处
负责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拟订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统战、侨务、知识分子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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