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全市民政工作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和各行业“双拥”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过军供应站的建设及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六)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负责扶贫济困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工作。
(七)负责落实各项移民法规和政策;审查、安置、管理移民。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村(居)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承办本市与邻市及市内各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办辖区内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及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地名图书的编辑审定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核申报新建福利企业;承担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主管婚姻(含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婚姻服务活动。
(十三)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承办涉侨、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审核申报;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以自愿为前提的无偿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承办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并对其管理使用实施指导和监督。
(十七)负责全市民间组织管理;承办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民间组织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开展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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